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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 三处是什么(重庆市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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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 三处是什么

重庆市人民 *** 办公厅秘书三处是一个组织机构。
负责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兄弟省市来文、来电,负责市委、市 *** 及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文献、著作的起草、整理、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市 *** 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市 *** 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及市 *** 办公厅组织的全市综合性大型活动的报到和协调工作;负责编辑《重庆 *** 公报》。

重庆市 ***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重庆市人民 *** (ChongqingMunicipalPeople's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
重庆市人民 *** 工作人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
1949年12月11日,奉中央人民 *** 电令,重庆市人民 *** 正式成立,陈锡联任市长,曹荻秋任副市长。??????????????????????????????????????????????????????????????????????????????????民政局什么时候建立的?
1950年1月13日,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任命重庆市 *** 各职能部门领导,宣告市民政局、建设局、劳动局、文教局、工商局、企业局、地政局、卫生局、市人民法院等机构成立。重庆市人民 *** 和市级 *** 机构的成立和运行,标志着对旧机构和其主管人员的接收工作基本完成,市人民 *** 全面履行各项管理职能。
1950年1月23日,重庆市之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宣告全市接管工作胜利结束。1950年7月,重庆被定为中央直辖市,作为省级计划单位。同月,中央人民 *** 批准任命胡子昂为重庆市副市长,张霖之等21人为市 *** 委员。
综上所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重庆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新中国建立初期,重庆为中央直辖市,是 *** 中央西南局、西南军政委员会驻地和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第四章第五十九条,重庆市人民 *** 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 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 *** 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 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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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 *** 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第二章 制定和公布第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第十条  *** 规范性文件,由 *** 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 *** 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文种。

  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等进行调研。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向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过程中相关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各方意见及理由,报请相应人民 *** 审定。第十三条  ***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 *** 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单位形成送审稿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拟提请 *** 常务会议审议的,应当于会前报送本级人民 *** 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法制部门(机构)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制部门(机构)在审查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重庆哪种微型企业申办可得 *** 资金补助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 ***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 *** 和各区县(自治县) *** 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 *** 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 *** 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 ***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 *** 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更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更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 *** 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各 *** 直属机关姓钟 领导 有没有

有,北碚区建委就有一个主任钟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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