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什么时候开始的
商品房预售制度什么时候开始的
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起始于1994年,并在《房地产管理法》和随后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预售制度初衷是通过缩短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流的周期,来缓解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困局,从而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什么特征
之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 *** 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族庆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神启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 *** 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兆瞎握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怎样的?
现在商品房的预售已经成为当下房屋买卖最为常见的交易方式,当然商品房的预售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实施的,还是有一些制度规定的。那么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怎样的?下面装修之家装修网小编将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知识,以助大家买房时更有保障。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怎样的?
1、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 *** 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2、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3、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4、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5、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 *** 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怎样的? 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完本文后对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有了基本的认识,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装修咨询, *** 装修知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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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那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呢?
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上述法律法规都指向一点,即对于需要进行预售的商品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公开预售商品房。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在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开发商才可以向房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可以说,针对期房的不可预知性,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对预售条件予以限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来减少期房购买人的风险。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申请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
5、项目设计批复(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11、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12、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复印件);
13、银行同意抵押土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函(原件);
14、银行出具预售款监督方案(原件);
15、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原件);
16、物业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
17、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原件);
18、拆迁安置用房核查登记表(原件);
19、房号清单。 (以上资料均为一份)
上述19项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所列明的申请材料,其中2-3项为对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资质审查;4-11项为对申请预售房屋的建设及用地手续是否完备情况进行复核;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需要有第13项材料。
第14项银行出具预收款监督方案源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根据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近期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预售资金须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开发商申请使用预售金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暂行办法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工程形象进度单的审核是为了确定工程的施工进度是否已经具备相应预售条件,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相关条件及持有相关完整的资料之后,就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提交许可申请,市场处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市场管理处处长复审。在复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核人员 *** 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该行政许可会在5个工作日作出,并公示3天。开发商在领取许可证后就可以组织开展商品房预售工作。
四、如何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
2、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3、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
4、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
5、选择按“项目名称”进行查询,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
6、出现查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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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商品房预售呼声再现 专家:争议十余年,时机仍不成熟
取消商品房预售再次引发关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原因是违反市场交易规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事实上,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十余年,而且并非首次出现在两会的提案里。不过,对于此时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专家仍认为,目前我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试点部分城市实行商品房现售制,但不能“一刀切”取消。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商品房预售改为现售
“商品房预售制度已弊大于利,改商品房预售为现售已经水到渠成。”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表示,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开发商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先预付房款后交房不仅让购房者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资金成本,还会导致开发商挪用、占用资金,项目烂尾,购房人无房可住等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被叫做卖期房、卖楼花。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香港。1994年,中国内地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最初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的问题。
十余年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声音不断。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在其出具的《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2006年,在全国两会上,3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2009年,两会提案中首次出现相关内容,建议加快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面取消预售商品房制度,建立商品房竣工入市销售制度。此后,周世虹曾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过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提案。
如今,争议十余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再次出现在今年两会提案中。对此,周世虹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因为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已经完成了资本积累,具备了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也为开发商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方式。
周世虹举例表示,自2016年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已开始试点或探索现房销售;2018年7月江门市正式发布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7日海南省正式取消商品房预售,在全域实行现房销售。上述有关省市实行现房销售的试点经验已经为住建部门改革预售制度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而对于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制度,周世虹认为,“由于公摊面积存在缺少限制性标准,由开发商委托测量机构测绘面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等导致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和不断上涨。”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让购房人看得清楚,买得明白,既能避免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害,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现状:期房销售超90%以上,仍占市场主导地位
为什么热议十余年,至今商品房预售制仍在执行?
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自1994年出台,到2020年已有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是期房销售,占比超90%以上,占市场的主导地位,而现房销售占有率不到10%。
谢逸枫表示,预售制更大的优点是缩短了房企现金流回笼周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房企的融资需求。目前,商品房预售款占到房企到位资金的34.5%。商品房预售制非常符合房企投资、开发、运营、盈利模式,也就是房地产项目投资滚动的开发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国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况伟大也表示,商品房预售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一条以极低成本向购房者融资的渠道,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及时筹措资金投入商品房开发的 *** 问题。
“相较于大型房企有能力进行多元化融资,中小型房企的融资能力不足,如果取消预售制后有可能导致中小型房企破产。”况伟大如是说。
争议:取消预售将致供求关系不稳定,房价出现上涨预期?
从目前看,商品房预售仍对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况伟大分析说,“对于开发商而言,预售商品房提供的资金可缓解 *** 问题,有利于增加商品房供给,缓解楼市供不应求的局面。而对于购房者而言,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取消商品房预售将导致市场住房供求关系不稳定,助攻房价上涨的预期。谢逸枫表示,期房具备优惠的价格优势, *** 市场需求,同时加快了商品房供应,缓解了市场供需关系,稳住了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
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如果地价高、融资成本高、房价高,开发商没有预售,销售周期会拉长,最终导致商品房供应减少,房价上涨。
况伟大也认为,虽然在楼市供过于求的地区,房价本身处于下行区间,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防止开发商将风险转移给购房者,也有利于防止库存过剩。但在楼市供不应求的地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条件还不成熟。而从目前来看,一线城市楼市还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二线城市供不应求的局面也还未完全改变。在这些地区,商品房预售制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从长期看,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实施商品房现售制,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根子上去除商品房预售制导致的货不对板、烂尾楼等一系列问题。不过,目前中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试点部分城市商品房现售制,不能一刀切取消。否则将带来市场混乱,引起金融、债务、房企的危机。”谢逸枫说。
业内:应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力度
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出现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但是李宇嘉认为,这并不完全是期房制度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于商品房的施工证批准预售,竣工交付,预售资金监管,都有严格的制度,按道理来讲,预售资金监管到位的话,商品房烂尾的问题就不会存在。而烂尾的项目大多是预售资金被挪用,房屋交付后产生的质量问题。这与预售资金监管也有很大关系。
此外,李宇嘉强调,在建房屋预先卖给购房人,开发商提前收回资金和利润,这是行业普遍奉行“高周转”模式。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过于追求“高周转”导致了部分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况伟大也建议,防止开发商欺诈购房者,还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信息披露力度。
虽然对于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出现了很多的反对声音。但是对于取消公摊面积,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却赢得了更多赞同。对此,况伟大认为,这虽然无法明显降低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但会使得开发商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房价也变得更为透明,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利,同时会削弱开发商的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没达到预售条件的期房不能买,购买这些房屋,购房者的利益会严重受损,商品房预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并 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 地产开发商 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四)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五)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 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二、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商品房预售 合同的内容 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那么购房者签订商品预售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呢?一般而言,购房者在签 商品房预售合同 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确认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应当首先查验开发商在售楼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认自己拟购房屋在预售许可的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二)认真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具有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往往会给购房者的利益进行限制,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时应该仔细阅读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对于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的解释。(三)注意 土地使用年限 。出让土地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开始起算,只有剩余年限才对购房人有实际意义。有的开发项目的开发周期很长,可能导致商品房售出时的实际土地使用年限已经大幅缩水。有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商品房,其对应的土地用途并不一定是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大大短于一般住宅。购房人应注意甄别,以免签订合同后才后悔。(四)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往往设定有 土地抵押权 或在建工程抵押权。因抵押权的权益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若处理不当,会对购房人最终行使和享有预售合同的权利带来很大障碍和困扰。(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延迟交房的情况经常发生,对此,购房者应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约定延迟交房应承担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 *** 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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