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 *** 贺电(河南省人民 *** 网)
河南省人民 *** 贺电
贺电
欣闻河南省矿业循环经济高层论坛于9月28曰在三门峡灵 宝市召开,特向大会致以诚挚的祝贺。河南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业大省,依托优势资源的勘查和 开发,先后形成了焦作、鹤壁、平顶山、濮阳、义马、灵宝、永城、舞钢市等一批以矿业经济为依托的新兴工业城市。我 省的灵宝、栾川、桐柏先后被评为“中国金城”、“中国钼都”和“中国天然碱之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由于地质找矿难度增加,可釆储量下降,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有待提高。所以,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污染、低 排放、髙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先进经济发展模式。近几年来,省委、省 *** 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希望会议认真总结交流省内、国内和 国际上矿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好经验和新成果,进一步解放思 想,转变观念,对我省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切实可行 的建议,在全省倡导珍惜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科学发展 的良好风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 *** 胜利召开。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并借此机会祝与会代表和全省矿业战线广大职工国庆节愉快!河南矿业循环经济灵宝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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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0年秋经村(原称大队)通过考试进入公办学校任教至2002年被一刀切辞退。刚进校时每天发10分的工分作为报酬,后实行分产到户,每月10元、20元。直到90年代发到5、60元,后又发80元,直至2002年被无条件辞退。1你的问题可能没有说完吧,你点击一下附加说明(具体名称忘记了),把问题补充全再提问,还有建议你托关系解决问题,像你这样的问题百度是解决不了的,这是在中国呀,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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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 *** 职务。
主席团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个别成员需要变动时,由代表大会决定。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监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审议本级人民 ***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民政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六)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 *** 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七)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负责代表的联络工作,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 *** 工作,了解、传达人民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 *** 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增选、补选的有关事项;
(十)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 *** 乡长、镇长提出的辞职案,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 *** 乡长、镇长缺位时,决定乡长、镇长 *** 人选;
决定乡、民族乡、镇人民 *** 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
(十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任职期间的工作;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联名提议,可随时举行。
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邀请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第六条 主席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至三人,由专职或 *** 人员担任,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专职常务主席每乡、镇不得少于一人。第八条 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常务主席缺位时,由主席团在成员中推定 *** 人选,直到下一次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主席为止。第九条 主持工作的专职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 *** 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人民 *** 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列席本级人民 *** 的重要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 *** 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的监督。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1993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 *** 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第四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第二章 任免范围之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 *** 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节 省人民 ***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 *** 省长;如果 *** 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其为副省长、 *** 省长的职务。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四条 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 *** 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 *** 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 *** 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 *** 院长。如果代表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 *** 院长的职务。第十八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十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设在地区及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更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决定撤销省设在地区和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批准撤销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销地区辖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之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资源、文化、民政、旅游、宗教、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在校学生进行文物保护教育。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盗掘、盗窃、走私、倒卖、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捐赠的款物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志愿者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选择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 *** 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 *** 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 *** 备案。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将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事项予以登记和公布,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制发保护通知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 *** 批准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 *** 批准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省辖市和县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省人民 *** 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辖市、县级人民 ***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经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经省人民 *** 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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