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怎样注册(农业合作社怎么经营)
农业合作社怎样注册
农业合作社怎样注册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需要以下资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 人的证明。

扩展资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 *** 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 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业合作社怎么经营
农业合作社的做银经营 *** 如下:1、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项目是重中之重。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交通、水源等等硬性条件去选择合适的项目,并不是别人做什么做得好,自己就做什么项目;
2、组织一个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团队。想要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必须搭配科学的段誉种植,那么就离不开相关种植技术的宣传、科普、指导;
3、与当地村民建立信任、调动村民投入积极性;
4、农握胡段产品销路铺设,生产出来的商品一定要卖出去并且是优质的价格卖出去;
5、规划长远发展项目,让农业合作社可持续性长远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下面分享相关内容的知识扩展:
你好企业法人可以设立合作社吗
我是企业法人,想设立一家当地的合作社,需要哪些手续呢?或者怎么才能设立起来,谢谢指点。合作社为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农业合作社法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明确提到对外投资。
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9)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
(三)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等;
(五)农业机械化作业、生产托管、牲畜托养、农业用水服务;
(六)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牧)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乡镇人民 *** 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示范培育、法律政策咨询、项目扶持、信息服务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与改革、财政、水利、自然资源、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林业和草原、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的设立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合作社和成员、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业务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依法可以修改章程,改变业务范围,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备设施、农业机械等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场经营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 的非货币资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也可以由成员大会决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债务清偿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消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一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民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除应当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外,还应当记载该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盈余返还份额、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按照章程 *** 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需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决定。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 *** 。
入社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以依法继承。
利用农业种殖合作社的名字,但没有流转别人土地审请临时用地搞厂房建设是不是违法建筑
已经注册和经农业委员会批准的农业种植合作社可以申请:晾晒场、农机临时停放场所和生产资料、粮食堆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申请的配套设施用地必须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级农业委员会备案。假借农业种植合作社名义申请配套设施用地不会给予批准,擅自建设的厂房等建筑设施用地都是违法行为。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