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的下属机构(江苏省检察院的通讯地址)
江苏省检察院的下属机构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院的通讯地址
地址:南京市宁海路73号
邮编: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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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一、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三、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四、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开展公益保护信息共享。六、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违纪违法或者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线索被查实的,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启动磋商或者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不按照国家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其启动赔偿程序。九、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调查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涉案场所取样、检测、检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涉案证据材料,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依法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涉案财产状况,按照规定查阅、调取、复制涉案行政执法、司法卷宗材料;
(四)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人等;
(五)要求涉案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
(六)委托监测、检测、检验、鉴定、评估、审计,咨询专家意见等;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检察机关采取前款之一项规定的调查方式,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有关机关正在调查的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案件需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在调查时一并收集、保全公益诉讼案件证据。十、对推诿、拒绝、干扰、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检察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检察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训诫、制止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十一、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可以督促侵权人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措施。
对侵害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公益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公益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协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结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侵权人履行协议,全面修复受损公益或者足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检察机关不再提起诉讼;侵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侵权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司法确认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江苏省省检查院什么时间考试
2023年江苏省省检查院什么时间考试
报名时间
11月8日至11月14日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
12月17日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
12月18日上午
面试
拟于2023年3月上旬举行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 *** 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特殊专技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1.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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