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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哪里有下载(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wang12个月前 (09-2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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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哪里有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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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至关重要。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 ***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更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更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更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更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更低价,协议出让更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更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②更低价确认 *** 协议出让更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更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 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 *** 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协议出让更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更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更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 ",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费。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有偿使用的部分,投资者需自行或委托开发公司进行受让土地的开发工作。例如上海北京东路面积为2.38万平方米的71号地块,有20多家单位和1000多户居民,新加坡长立国际开发公司与上海黄浦资产经营公司以460万美元的毛地价获得50年的使用权,并投资5300万美元。旧区的动迁和市政配套费用一般要占到熟地总价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 *** ,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外商投资或中资企业开发外销房的,要以外汇支付;如是中资企业开发内销房或外资企业开发内销房的,可以人民币支付。也有的实物支付的方式,如投资者得到一块土地,以建造一座立交桥、一条道路或一个停车库等建筑物来偿还地价。

买什么房要缴土地出让金

对于商品房而言,开发商以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他已经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他在销售商品房时,又将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计入房价成本并分摊给了购房人。换句话说,购买这类房产,买方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但是,购房者买了商品房后,并非可以永久使用土地,因为土地出让有年限限制。国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 条例中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更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房主只有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合法使用土地及房屋。在此提醒购房者:买房时应仔细询问土地使用年限。以前就有购房者反映,他在某商住楼买住房,等合同签了才发现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只能用50年。

如果购房者买有出让土地证的二手房,由于卖方已经缴过土地出让金,因此买方不需再被补缴。然而,在购买这类房产的过程中仍需注意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所购房子原来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卖方 *** 时他已经用了30年,那么买方拿到房子后只能再使用40年而非70年,超过期限后就得补缴。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需要缴纳出让金的。出让金的收取,需要遵守财政部伍敬亩的统一定价,收支也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今天,我整理了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 *** 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 *** 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 *** 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 *** 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薄),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 *** 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八条已经实施 ***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腔森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稿锋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地方人民 *** 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墓础设施建设支出。(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 *** 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利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辛嗜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地方人民 *** 批准的收购土地辛嗜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 *** 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 *** 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 *** 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 *** 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净嗜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经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从地方国库中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删除《2007年 *** 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 *** 性基金收入”科目,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二十二条为准确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状况,在《2007年 *** 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 *** 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下列科目:(一)设立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说明为: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墓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说明为: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 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03目“划拨土地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 *** 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二)设立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墓金。(三)设立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二十三条为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对《2007年 *** 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进行下列调整:(一)将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 *** 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二)将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 *** 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三)将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将04项“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农村墓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五)将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六)设立专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七)保留的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八)将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墓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99项“其他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升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2007年 *** 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下列科目:(一)09款“土地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 *** 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二)10款“安置补助”,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 *** 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 *** 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12款“拆迁补偿”,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 *** 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二十八条《2007年 *** 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 *** 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 *** 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 *** 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 *** 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 *** 性墓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 *** 报告.地方人民 *** 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 *** 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 *** 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使用管理进行确定,如果有工作人员擅自使用、贪污土地出让金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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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土地出让金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为:地方占70%,中央占3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芝士回答
土地出让金怎样分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芝士回答
土地出让金是怎么分配的?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1.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 *** 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华律网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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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初次分配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应当从产权制度设计和流转管理两个方面...在市场实际运行中,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凡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应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取,各地 *** ...
芝士回答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新政解读_手机搜狐网
《意见》对现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格局提出了新要求,将会对未来以土地为核心的基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又称为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 *** 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获取的全部土地价款。...
搜狐网2020-10-15
土地出让金各级 *** 分成比例表是多少-律师普法-法师兄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
法师兄2020-07-28
土地出让金的分配 *** 是什么?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民房土地_太平洋家居问答
土地出让金的分配 *** 是什么?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谢谢大家为我解答。
PChouse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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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A和B共同拍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上写的的A和B的名字,A现在把土地 *** 给B要交税么?精选律师解答—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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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律网2021-07-16
土地出让金的分配-找法网免费法律咨询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land-transferringfees)是指各级 *** 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详细>.
找法网 小程序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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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不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但如果按原价出售房屋,出售人缴纳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出售的新购房人缴纳综合地价款。

根据相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住满5年后,以市场价格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格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 *** 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 ***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负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 ***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购买二手的经济适用房,必须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 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 *** 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重置成新价,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意思。

重置成新价,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是 *** 定价。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 *** 、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更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更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更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更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更低

价,协议出让更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更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

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形同虚设。第二,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

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更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

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第三,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

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

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的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

②更低价确认 ***

协议出让更低价不能简单地由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应分门别类针对具体出让土地

类型及地价内涵制定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更低价确定。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取得的土

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

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开发和土地平整的土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土地取得费用由申请使用土地者支付。

其协议出让地价的核定应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增值费,或称土地所有权收

益、土地纯收益。当然,土地出让金与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是市、

县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

准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 *** 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

县人民 *** 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虽然缴纳主体和性质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设用地征收标

准的制定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的,其标准的制定办法与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让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最

低价的确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

定,各地征收标准的制定以新增建设用地中依法纳入有偿供地的比例约为60%,从而确定平

均纯收益征收定额标准,因此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协议出让更低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60%

毛地和熟地具备建设条件的土地,其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可以以基准地价和生地出让

更低价加上相应的土地开发费等综合考虑。

土地价格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土地构成分离出土地出让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

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工业用地,用于商业、住宅等用地并不适用。但对于目前制定新增建

设用地(工业用途)协议出让更低价标准,却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作商业、住宅用途的,其协议出让更低价的确定要以基准地价为

准;以生地、毛地出让的,从基准地价中扣除相应的平均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

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更低价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

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企业改制时,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
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据此核算出的土地
出让金就有可能低于标定地价的40%,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能按“不低
于标定地价的40%”作为衡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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