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是按什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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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2017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欢迎大家阅读!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业主;
•总承包商;
•分包商;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工程本身,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包括:预备工程,如上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施工机具,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场地清理费,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3、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l、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 *** 、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 *** 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验收合格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忖保险金责任的更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保险公司可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额。支付的赔偿额极限相当于保险总额,但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每次事故的保险极限之和或整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全部事故的总保险极限。
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根据风险的大小确定,它由五个分项费率组成。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组成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现存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规定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因为它们流动性大,一般为短期使用,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因此,此项费率高于第1 项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或保费,也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率表制定:
•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 *** 等;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
•巨灾的可能性,更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
•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往往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这是对被保险人自己应负责任的规定。如果免赔额高、赔偿限额低,则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则保险费率就应相应降低;如果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
3、保险费的交纳
建筑工程一切险因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之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不能完工,保险可以延期,不过投保人须交纳补充保险费。延展期的补充保险费只能在原始保险单规定的逾期日前几天确定,以便保险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情况。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是按什么计算的
1)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更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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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承担哪些风险?
请问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承担的风险都有哪些?我现在有点分不清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比如政治风险、技术风险、施工质量风险等是属于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呢还是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呢?哪位热心的朋友能帮忙解释一下好吗?十分感谢!!建设工程风险的财务安排:风险自留、合同转嫁、保险转移-工保网
按照风险承担方式,财务型风险管理可以分为自留风险(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和转移风险(将损失转嫁由他人承担)两类,其中转移风险还可进一步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两种:前者通过经济合同转移风险,后者通过保险合同转移风险。
因此在工程建设中,除采取避免、预防、抑制三大控制技术进行风险管理外,参建各方也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风险作出自留、非保险转移、保险转移等财务安排,并通过组合达到既加大对工程项目的保障力度,又降低财务支出的目的。
1、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也称风险承担,是指将建设工程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对这些保留下来的建设工程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或是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弥补损失。可以看到,风险自留是从企业内部财务的角度应对风险,既不改变建设工程风险的发生概率,又不改变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风险自留可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两类。对于工程建设而言,风险管理人员几乎不能识别出所有的建设工程风险,因此非计划性风险自留有时无可厚非。但准确地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不能称之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
计划性风险自留则是风险管理人员在经过正确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后,综合考虑费用、期望损失、机会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作出的风险管理决策,如可选择风险量较小的风险事件作为风险自留的对象。
但计划性风险自留绝不应单独使用,而应与其他风险管理策略结合使用:只有在重大和较大的建设工程风险已通过一定的途径转移后,方可有计划地实行风险自留。
2、非保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非常重要而且广泛应用的一项对策,可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形式。其中,非保险转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转移方式。
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即通过合同将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合同签订、合同担保、合同索赔三种主要形式。具体而言,建筑全生命周期各类合同签订的过程,也是建设工程风险的转移过程:随着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制造商、运输商、服务商间的合同签订,建设工程风险被一步步转移出去;与此同时,风险转移方会通过合同担保转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风险,被转移方也会通过合同索赔转移合同义务之外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签订、合同担保与合同索赔无法转移社会环境、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等带来的风险。因此,风险管理人员需要通过保险安排,将建设工程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而结合工程保险的免赔额(免赔额也叫自负额,工程险中免赔额多以数字形式表示,较少采用免赔率形式)设置,风险管理人员在制定风险转移策略时还应尽量将免赔额以工程合同方式转嫁,即在合同中直接将出险时需承担的绝对免赔额界定由承包商承担。
3、保险转移
保险转移建设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参建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约定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财务安排。
工程保险针对建设工程在建造和使用的全寿命周期中可能出险的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而设立,是涉及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保证险等的综合性险种。对于风险管理人员而言,应在选择保险安排的过程中同时寻求最小的免赔额、更低的保险费率、更佳的险种搭配、最全面的保障范围,从而以最小的保费成本获得更大的安全保障。
从险种看,除工伤保险这一法定险种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已经成为不少地区的强制保险,建工意外险、工程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自愿投保险种则需结合实际需求进行搭配。风险管理人员需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量身定做”,以适合不同的建设工程风险。
从保费看,一方面应处理好免赔额和费率之间的关系:设置免赔额并相应降低保险费率,已越来越频繁地应用于工程保险实务。在保前风险审查的基础上,保险公司通常会给出多个免赔额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人可在其中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并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另一方面应处理好费率和再保险费率的关系,保险公司在保障一定风险的前提下,要尽量降低再保险费率,合理地在再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分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些保险金额巨大、责任范围广、损失机率高的工程保险种类,保险公司还会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安全和质量等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别、评估、控制、处理,从项目初步设计直到竣工后投入使用都共同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由于建设周期长、资金数额大、工序工艺多,工程项目往往着存在复杂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合同风险、人为风险。因此面对建设工程风险可能带来的意外事故损失,在风险自留之余合理运用合同转移、保险转移两种方式转移风险,是项目投资获得理想效益的必要财务安排,也是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题中应有之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 第三者责任险 费率: 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具体描述如下: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更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 投标 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方责任险 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 诉讼 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 意外事故 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 诉讼费用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 赔偿金 额,以法院或 *** 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更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 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保险期限 (1)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①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起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②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间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 在发生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①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结伴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②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支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③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上述即为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的具体内容下列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关于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1)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更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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